《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是由著名法学家富勒提出的法律虚拟案例及其撰写的五种法理学观点,以及其后萨伯提出的另外九个法理学观点构成的法理学经典著作。通过对这本书的阅读,我对近代西方主要的法学流派有了初步的学习。

首先不同法官的共同点在于他们都考虑到了公众且其本身具有的对于洞穴中幸存者的或多或少的同理心或同情心。因此,富勒着墨最少的第一位首席法官特鲁派尼及其所代表的法律的文本主义虽然强调于对于法律自身文本的解释并因此判处其有罪但仍然想到了依靠法律之外的行政力量给予其刑罚的赦免。即使“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第18页),但是同情心与道德给予了例外,法律考虑了道德。这一法律流派在对法律本身的尊重和社会实际情况间取得了更具有道德性质而非抽象的推理性质的平衡。或许富勒之所以“任命”其为唯一的首席大法官也是由于富勒一定程度上对这一观点的推崇,正如其本人学说的基本思想:法律与道德不可分,传统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间存在一条中间路线。特鲁派尼似乎也即仅仅考虑法律的法律实证主义又同时考虑道德的角色。虽然要求行政力量介入似乎违背了西方三权分立的原则,“它实际上是在指示最高行政长官在这个案中应该如何做”(第33页)。而富勒笔下的其他四位法官也都探讨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除了第三位未做出判决的法官外,其他法官也都鲜明地代表了某一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第二位法官代表自然法流派的主要观点。其首先论证为什么要适用自然法,而后论证自然法的精神在本案中适用的结果。但是这仅仅考虑法律精神而不考虑法律条文的做法似乎并不符合随着历史社会发展,抽象的法律原则或者精神在具体事务中操作性逐渐降低的趋势,而自然法本身也可以追溯到千年前的古希腊时期。其陈词的第一部分更类似于对自身所作判决的依据的依据的论证,这和其后几位法官很相似,都是从边缘出发,逐渐向核心论证接近,但是这些程序似乎和他们代表的法律流派并没有鲜明关联。在他的自然法观点中,法律与道德纠缠在一起。总之,其最后的观点为,根据自然法的法律精神,自我防卫无罪。

第四位法官是富勒的五位法官中唯一做出有罪判决的法官,即法律实证主义,倾向于在判决中完全依照法律本身,割裂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点和中国的法治理论,也和自然法完全相悖。法律实证主义强调道德考虑与适用法规无关,其认为法庭上仅仅存在确认被告是否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问题。同时,法官通过指出“一百部法律条文当中也没有一部法律条文有这种单一的目的,并且几乎每一部法律条文的目的在不同阶层的提案人看来都可以做不同的解释”(第36页),一定程度上否定了自然法所追求的法律精神与立法目的的单一性。但是,单纯追求法律本身,割裂道德,类似于我国古代法家思想,或许也不适合当今社会发展。同时强调立法至上似乎也可能导致恶法产生过大的危害。

第五位法官“以常识来判断”(第40页),但是纯粹依靠常识导致判决的正确性过于依赖于常识的正确性,这或许会导致对法律的神圣性的尊重不足。同时如果过于尊重公众中“大约九成的人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惩罚后释放”(第43页),这或许导致影响法律的因素过多,在一定情况下难以使正义得到施行,甚至极端情况下导致文化大革命的悲剧。不过就本案而言,抛开冗重晦涩的法律推理,依靠常识,似乎确实起到了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而在这位法官陈词中,法律同道德同样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在萨伯的续作中,有两个针锋相对的观点:塔利法官的利益主义立场与特朗派特法官生命无价的立场。这两个观点也可以引入伦理学的著名思想实验即电车难题。塔利法官将洞穴幸存者的行为比作“一项划算的‘交易’“(第88页),并运用极限的思维方式论证保全更多的人往往是有利的。但这显然难以被人类的同理心所轻易接受,因为在塔利法官的论证中,人成为了保全同伴生命的手段而并非所要保全的生命即那个目的。正如康德教导我们的“人不能是手段,人只能是目的”。但是不可否认的,这样一种实用主义一些时候确实能解决问题。特朗派特法官强调生命的至高价值这一观点同样类似于第四位法官的法律实证主义观点,二者也都给出了相同的有罪判决。毕竟法律本身所要求的就是生命价值的至上。

萨伯笔下的首席法官伯纳姆强调于法律推理与法律本身,“我们必须去发现法律的要求是什么”(第55页),这也类似于富勒笔下第四位法官的法律实证主义观点。但是,如果纯粹依赖于抽象的法律推理,而全然不顾事实,必然会得出荒谬的结论,譬如“他们可以吃掉自己的手指,脚趾,耳垂或者喝自己的血”,这或许也是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在《普通法》开篇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原因。

在辩论幸存者是否有罪之外,法官们也都始终就幸存者的行为是否构成自我防卫,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展开着辩论,同时也从程序的公平正义与实质等角度辩论了抽签决定死亡这一做法是否妥当,也占了相当多的篇幅,这或许也能反映西方重视法律推理这一司法特征。同时类似于富勒,萨伯笔下的最后一位法官同样退出了判决,不过并不是因为举棋不定而是利益冲突。毕竟如果存在利益冲突,无论是否做出与自身利益相悖的判决,都有悖于公正。

综上所述,富勒巧妙地以洞穴探险者这一案件,为我们展示了上世纪前西方主流的几大法学派的主要观点,令我见微知著,纵使管中窥豹,依然受益匪浅。

(2180字)